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伊斯兰教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全国性的伊斯兰教团体,其宗旨为协助人民政府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发扬伊斯兰教优良传统,爱护祖国,团结各民族的穆斯林积极参加祖国的现代化建设,发展和加强同各国穆斯林的友好联系,维护世界和平。
第三条 本会设名誉主任一人,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组成委员会,由全国伊斯兰教代表会议协商选举产生。
第四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委员会推选。委员会的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同时是常务委员会的名誉主任、主任、副主任。
第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主任、副主任处理会务,并视工作需要设立相应机构。
第六条 本会委员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由正、副主任召集。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七条 本会每四年召开全国伊斯兰教代表会议一次,总结和报告伊斯兰教协会的工作。改选本会委员会。必要时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八条 本会经费由穆斯林自愿捐助及申请政府资助。
第九条 本会会址设于北京。
第十条 本简章经全国伊斯兰教代表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