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局、民宗委(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局:
中办厅字[2003]16号文件规定“为规范朝觐报名排队办法和限额审批工作,增强朝觐事务管理的透明度,杜绝不正之风,国家宗教事务局要指导中国伊协制定朝觐报名排队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信仰伊斯兰教的中国公民前往国外朝觐,由伊斯兰教全国性宗教团体负责组织”。为贯彻中办16号文件和《宗教事务条例》精神,我局会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并在甘肃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制定了《中国穆斯林出国朝觐报名排队办法(试行)》。经征求各朝觐工作重点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现予印发试行,并就贯彻执行本办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疆、甘肃、宁夏、青海、云南、陕西、河南、内蒙古等朝觐工作重点省、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遵照执行本办法,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执行。实施公开、透明的朝觐报名排队和审批办法是建立正常朝觐秩序的必要手段,各地要尽力克服困难开展此项工作。实施本办法确有很大困难的省(区),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具文说明理由,报我局批准后暂缓全面执行,但要先在条件较好的地、市进行试点,以取得经验并进一步推广。
二、要广泛宣传《宗教事务条例》有关朝觐事务的规定及本办法,教育引导穆斯林群众遵守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在当地政府及伊协的统一管理和组织下有组织、有计划、有秩序地参加朝觐活动。
三、切实将朝觐报名工作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和伊斯兰教协会要把贯彻本办法的工作作为今年朝觐工作的大事来抓,认真组织对本办法的学习,深刻理解办法的精神实质,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操作,保证朝觐报名排队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规范有序地进行。
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抓紧组织研究和实施本办法,特别要加强对朝觐工作重点地区实施本办法的指导。
四、在贯彻实施本办法当中,要积极稳妥,确保社会稳定,防止激化矛盾。实施情况请及时报我局。
国家宗教事务局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