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兰教教法以其独特的结构和渊源在世界五大法系中独树一帜。教法在结构上分为两部分:“沙里阿”(الّشريعة)与“斐格海”(الفقه)。两者犹如一对孪生兄弟,既有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又有外在的、截然不同的区别,只因相互间的差异甚微,往往令非专业人员难以分辨,混为一谈。确切的说,沙里亚是“伊斯兰教法”的专称。依伊斯兰教义,它是安拉意志的总体体现,是安拉引导人类正确的道路,其神圣性与永恒性完全排除了人为立法修正的因素,与世俗法有着本质的区别,是无始无终、亘古长存的天启法律,是伊斯兰教法的总纲和法律框架。而斐格海是“伊斯兰教法学”的称谓,与沙里阿不同,它是具备严格特定条件的伊斯兰教法学家对沙里阿中有关人与安拉、人与人之间法律内容的正确理解和诠释,是教法学家创制的符合沙里阿要求的法律实体,是一门解决社会实践中法律问题的专门学科,故又称为教律学。
“沙里阿”,中国穆斯林通常称之为“沙勒阿提”,阿拉伯语的音译,伊斯兰教法的专称。该词在阿拉伯语中有诸多意思,但主要是“应遵循的常道”,引申为安拉指引、规定的道路。《古兰经》用沙里亚表示此意时说:“然后,我使你遵循关于此事的常道。”经文中的“常道”一词阿拉伯语读作“沙里亚”;其次,“通向水泉的路径”,泛指“行为”与“道路”,意指沙里阿宛如甘甜不涩的泉水一样,是人们物质与精神生活不可缺少的。此外,沙里亚的阿拉伯语原型动词表示“制定”、“奠定”。《古兰经》曰:“他(安拉)为你们制定正教,就是他所命令努哈的、他所启示你的、他命令易卜拉欣、穆萨和尔萨的宗教。”此中的“制定”一词阿拉伯语即为沙里亚。沙里亚在伊斯兰教中是指安拉对人类社会有关信仰、道德、法律、政治、经济等一切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这些法律规范是以安拉降示“瓦哈伊”( الوحى,启示)的形式,启示给先知穆罕默德,这种启示就是《古兰经》与圣训。换言之,《古兰经》和圣训是“瓦哈伊”两种不同形式的总汇,沙里亚的全部内容源自这两部经典。
作为沙里阿第一渊源的《古兰经》是安拉在先知穆圣(صلى الله عليه و سلم,愿安拉福安之)为圣的23年间零星启示的。伊斯兰教认为,安拉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与主宰,对宇宙万物享有绝对的统治权,对现实世界的一切享有立法权。人类由于其理智的局限,想要依赖自己的能力完全正确判断和领悟世间万物绝对的善与恶及其真实本质是十分困难的。因此,安拉创造了万物,从人类自身中选择了他的使者,启示给他们法则,以引导人类正确理解、判断万物的本质及其真善美与假丑恶。在人类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安拉差遣的先知使者,他们的信仰原则与使命是一致的、一脉相成的,构成一个逐步发展的相应于人类历史各个阶段的系列,只是各个时期的先知使者根据其所处的实际而依次阐述、修正、废止先前的“瓦哈伊”。而先知穆圣作为人类最后一位使者,启示他的《古兰经》是最后的“瓦哈伊”,它包容了穆斯林社会信仰、道德、法律等问题的最终、最完美的解答。
圣训仅次于《古兰经》属沙里阿的第二渊源。它是先知穆圣对《古兰经》的基本思想、原则、原理的重申与诠释,是对整个伊斯兰信仰、礼仪、道德、法律、个人与社会等问题的全面论述与训示。伊斯兰教主张,安拉是宇宙万物的创造者、统治者与立法者,拥有绝对终极的权力。而在大地上建立其法度与秩序,实现其意志,体现其权力,则是由其使者教化人们来完成的。具体而言,《古兰经》在伊斯兰教法中属最高法律效力的法典,有着高度抽象性、概括性与原则性的特征。它的有关法律的明文,除继承法之外,几乎都以提纲挈领、提要钩玄的方式阐述的,故需要对《古兰经》中的法律原则与原理具体化和细则化,然而最具权威、最可信赖的注释者莫过于安拉的使者——先知穆罕默德。
“斐格海”一词在阿拉伯语中也有诸多意思,但基本意思有二:一是“懂得”、“理解”、“知道”;二是“对说话人意思的理解”。这些意思也源自《古兰经》:“这些民众怎么几乎一句话都不懂呢”。又曰:“舒阿卜啊!你所说的话有许多是我们所不理解的”。经文中所言“懂”、“理解”即斐格海。
伊斯兰教早期时代,斐格海有着较为广泛、普遍的含义,是指人们运用理智、通过学习而通晓经训及其相关知识成为学者,并非专指教法而言;其另一含义是指经训中有关信仰、礼仪、伦理、法律等全部内容的总和,犹如沙里亚的含义一样。伊斯兰教法大师艾布·哈尼法(伊历80——150)时代这种涵义也较为普遍,因此艾布·哈尼法把斐格海的概念定义为:“每个人应该知道自己的作为与不作为”。此定义涵盖了沙里亚的基本三要素:信仰、道德与法律。
嗣后,由于伊斯兰文化的发展与演变,其各类学科孕育而生,形成各自相对独立的学科。斐格海也不例外,阿拔斯王朝初期成为有别于其他学科的“伊斯兰教法学”的专称。是指专门以规范穆斯林个人与社会法律行为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总称。它是由精通经训、法律知识的教法学家们本着沙里亚的基本原则、理论基础、立法渊源、立法程序,即依据经训的细节条文与精神,运用个人理智、意见和推理的形式,对沙里亚中有关穆斯林个人、国家和社会的法律内容做出的正确、规范性解释与运用。换言之,包容沙里亚全部内容的经训,除继承法之外,其全部有关法律的条文——特指《古兰经》而言——具有高度抽象性、原则性与概括性特征,是伊斯兰教法的法律框架,而社会生活与社会关系丰富多彩,错综复杂,社会实践中层出不穷的问题,有些有经训明文可依,但大部分则无法从经训中找到具体规定和按字合意的明文,对此斐格海对沙里亚这一法律框架做出了具体、精致、详细的诠释。它是教法学家以沙里阿(经训)的明文与精神为指导精心构筑的伊斯兰法律实体。故教法学家们根据其特有的性质与范畴给它的经典性的定义为:“斐格海是教法学家依据沙里阿的细则条文与精神,创制法律规范的学科”。此定义说明了斐格海与沙里阿互为表里、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的逻辑关系。
其一,沙里阿具有广泛、普遍、整体的概念,包含了穆斯林个人和伊斯兰国家信仰原则、伦理道德、法律规范、政治经济等全部内容,而斐格海只是研究和实施沙里亚中有关法律的内容,是基于沙里亚而存在的,是沙里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其二,按照伊斯兰教的基本观点,沙里阿是安拉赐予的根本大法,其内容永无谬误,永恒不变,适用于一切时代和所有空间,穆斯林个人与社会只有对其加以理解和遵守的义务,而无质疑、抗拒的权利。而斐格海是对沙里阿的具体应用,是可变的,它必须根据时代条件的变化重新加以理解和修订,但这种理解和修订不能带有主观性与随意性,更不能削弱沙里亚的实在性和可靠性。
其三,斐格海的规则必须以沙里阿的细则条文即经训明文和经沙里阿核准的如“公议”、“类比”、“择善”、“公益”等立法渊源为根据方能生效。否则,斐格海的规则是无据可循的,无据可循的规则是不能生效的。
其四,斐格海的大部分规则是教法学家在无经训明文的情况下,本着沙里阿的原则与精神推理产生的,是个人理智思维判断的过程,对一般穆斯林遵守其规则是义务,而对一个具备“伊智提哈德”(الاجتهاد)资格的“穆智台哈德”(المجتهد即具备创制资格的教法学家)相互间不可效仿,也不许将自己创制的规则强加于其他的“穆智台哈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