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经学院(以下简称经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工作委员会)是经学院教师资格的唯一认定机构。
第三条 教育工作委员会下设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经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有关负责人、经学院具有中、高级职称专业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共15人,设组长1名,成员14名。其中7人为固定成员,8人为非固定专家小组成员。每次会议从非固定专家小组按照顺序选取4人参加。7人固定成员中,本系统的行政领导人员不得超过2人。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成员的产生及变更情况,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五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伊斯兰教界和学术界有一定影响的人员担任,其工作或研究领域应涵盖经学院大部分学科。在教授、研究员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可选用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的人员,但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人员须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七条 教师资格认定审议时,必须有11名成员出席。审议以无记名方式投票,9名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未出席审议会议的成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八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纪要由组长签字存档。
第十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成员有违反教师资格认定审查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教育工作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责令改正、暂停或取消工作小组成员资格,并宣布违规认定的结果无效。
第十一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有违反教师资格认定审查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教育工作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认定、重组工作小组,并宣布违规认定的结果无效。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及其认定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监督指导。
第十三条 本规则经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则由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