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伊斯兰教经学院(以下简称经学院)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依据《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结合伊斯兰教经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学院,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团体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培养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和伊斯兰教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第三条 经学院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定制度。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工作委员会)是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资格的唯一认定机构,下设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经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经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程序
第五条 在经学院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经学院教师资格。
第六条 申请经学院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爱国爱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热爱并愿意从事伊斯兰教教育事业;
(二)有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
(三)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等工作一年以上;
(四)具备经学院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需的基本素质和能力;
(五)熟悉国家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伊斯兰教教义、教规制度;
(六)能用普通话进行教学与交流。少数民族地区可适当放宽。具体办法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育工作委员会制定;
(七)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
第七条 申请经学院教师资格,应于每年3月1日前向拟任教经学院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团体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各一式二份;
(三)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提交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四)二寸近期免冠半身证件照片4张;
(五)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合格证明原件一式一份;
(六)毕业院校出具的毕业鉴定表,以及所在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个人品行情况材料原件一式一份。
第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团体提出审核意见后,于每年3月31日前报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拟在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任教的,直接向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
第九条 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按照本细则和《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于每年4月集中审议经学院教师资格认定的申请。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于每年5月组织教师资格考试。不符合条件的,由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将审查意见告知本人。
第十条 有关资格认定申请事项,教育工作委员会应通过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官方网站和《中国穆斯林》杂志公布。
第三章 证书颁发与管理
第十一条 参加经学院教师资格认定考试成绩合格的,由教育工作委员会颁发《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资格证书》。
成绩不合格者,由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将结果告知本人。
第十二条 获得《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名单,录入经学院教师资格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并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官方网站和《中国穆斯林》杂志公布。
第十三条 各经学院要建立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并于每年7月向教育工作委员会上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数据,具体工作由教育工作委员会统一部署。
第十四条 《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资格证书》由教育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加盖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公章、钢印后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原发证机构在申请补发的同时,应当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并对其原证书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获得经学院教师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违反国家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节严重的;
(三)弄虚作假获得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资格的;
(四)品行不良,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七条 被撤消教师资格者,其工作单位应按照教师资格认定权限,报教育工作委员会批准后办理撤消教师资格手续,通知当事人,收缴其证书,并将教师资格撤销决定存入当事人档案,在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中做撤销记录。
第十八条 被撤销经学院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经学院教师资格。五年后再次申请教师资格时,需按要求重新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按《教师资格条例》获得普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人员和按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视为已具备经学院教师资格。
第二十条 《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育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教育工作委员会应于每年9月将经学院教师资格认定及变更情况,经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