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一支适应新时期全面素质教育和创新人才培养的伊斯兰教经学院(以下简称经学院)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根据《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经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学院,是指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和《宗教院校设立办法》设立,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团体单独举办或联合举办,培养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和伊斯兰教其他专门人才的全日制院校。
第三条 经学院教师实行职称评审聘任制度。评审和聘任相结合,没有聘用岗位的不能参评。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工作委员会)是经学院教师职称评审的实施机构,其下设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讲师以上职称评审工作。
经学院根据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结果,负责本院讲师、副教授和教授的聘任工作,并负责本经学院助教职称的评审聘任工作。
第四条 经学院教师职称评审聘任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和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五条 申请经学院教师职称,必须具有经学院教师资格,取得《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经学院教师职称分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四个级别。
第七条 申请教师职称,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接受党和政府领导,坚持走社会主义道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立志从事伊斯兰教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认真履行职责;
(二)除承担教育教学及相关研究工作外,还应当负责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三)任现职期间各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第八条 在规定任职年限基础上,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延迟申报:
(一)各年度考核无一次优秀,延迟一年;
(二)受警告处分或发生教学事故造成一定影响,每次延迟一年;
(三)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发生严重教学事故,每次延迟二年。
第九条 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报副教授职称的,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197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申请教授职称的,必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十条 脱产攻读学位的教师,脱产学习期间不具有申报高一级职称的资格,且脱产学习时间不作为任职年限。
第十一条 获得助教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科毕业未获得学士学位,需担任教学工作二年以上,或本科毕业且获得学士学位,经过一年以上见习期试用,或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经过半年以上见习期试用;
(二)能承担并完成教学辅导工作;
(三)能承担某些课程的部分或全部教学工作;
(四)能参与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等方面的工作;
(五)能担任教学、研究等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获得讲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助教职务四年以上,或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且担任助教职务二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经过半年以上见习期试用;
(二)从事公共基础课或宗教专业课教学工作五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承担教学任务600课时以上,或系统讲授过二门课程以上,考核合格;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具有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公共基础课或宗教专业课教学工作三年以上;任现职以来承担教学任务300课时以上;系统讲授过一门课程以上,考核合格;
(四)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公共基础课或宗教专业课教学工作满半年,考核合格;
(五)任现职以来作为第一撰稿人或执笔人,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学科、教学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参加教材编撰或个人专著,本人完成部分达3万字以上;或撰写本学科具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教学经验总结2篇以上;
(六)有一定的外国语或古汉语水平;
(七)能承担并完成教学工作,参与编写课程辅导材料,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协助教授、副教授指导研究生、进修教师。
第十三条 获得副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担任讲师五年以上,或获得博士学位且担任讲师二年以上;
(二)从事公共基础课或教专业课教学工作十年以上;或公共基础课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本学科教学任务600课时以上,宗教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本学科教学任务800课时以上;或系统讲授课程二门以上,且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教学成果优良;
(三)能系统指导一名以上青年教师五年以上,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显著提高;
(四)能指导毕业生毕业设计三届以上;或指导毕业论文累计20人次以上;或指导学生“卧尔兹”演讲和宗教操守连续五年以上;或参加毕业论文审阅和答辩连续五年以上;
(五)获得博士学位,从事公共基础课或宗教专业课教学工作三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承担本学科教学任务300课时以上;或系统讲授过一门课程以上,教学效果优良;
(六)具有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够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七)参与编写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密切相关的教材一部以上,且本人编写的内容占四分之一以上,本人撰写部分累计不得少于10万字(包括校内使用教材且使用二年以上);或作为第一撰稿人或执笔人,在与本专业相关的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学科、教学专业论文二篇以上;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专著(或译著)一部,且由其本人撰写的字数不少于二分之一;
(八)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或古汉语书籍;
(九)能承担并完成教学工作,担任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主持或参与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根据需要,指导硕士研究生、青年教师、进修教师,协助教授指导博士研究生。
第十四条 获得教授职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科以上毕业,通过职称评审后担任副教授职务五年以上;
(二)从事公共基础课或宗教专业课教学工作十五年以上;或公共基础课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本学科教学任务500课时以上,宗教专业课教师任现职以来承担本学科教学任务600课时以上;或系统教授过三门课程以上,且每门课程讲授两遍以上,教学效果优良;
(三)能系统指导二名以上青年教师五年以上,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显著提高;
(四)能指导毕业生毕业设计五届以上;或指导毕业论文累计30人次以上;或指导学生“卧尔兹”演讲和宗教操守连续十年以上;或参加毕业论文审阅和答辩连续五年以上;
(五)能承担学院的教学任务,积极参与学科建设,具有系统而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在丰富的学术实践基础上形成了稳定的研究方向,能及时把握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
(六)能参与编写与本人从事的专业密切相关的教材一部(包括院内使用教材且使用二年以上);或作为第一撰稿人或执笔人,在与本专业相关的国家级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学科、教学专业论文二篇;或国家级一篇和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全文发表学科、教学专业论文四篇;或独立完成或作为第一完成人撰写正式出版发行的专著(或译著)一部;
(七)熟练掌握第二外国语并能用第二外国语进行阅读;
(八)能承担并完成教学工作,担任研究课题负责人,负责审阅学术论文,主持编写、审议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根据需要,指导博士、硕士研究生和青年教师、进修教师。
第十五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选派前往境外宗教院校学习、进修人员,学习期满取得学历、学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机构认证后,视为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
未经中国伊斯兰教协会选派,前往境外宗教院校学习、进修人员,其学历、学位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境外机构认证的,经教育工作委员会研究考核和评估认可后,视为具有相应的学历、学位。
第十六条 教书育人、学科研究、课目开发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可以破格申请职称,其任职条件不受任职年限限制,原则上不突破学历规定。具体办法由教育工作委员会另行制定。
本细则实施前已在经学院任教的教师,其职称评审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教育工作委员会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担任行政职务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参加评审时,可适当减少教学工作量。担任正处级职务的教师在任职期间年均教学工作量减少相应职务的二分之一,副处级减少三分之一,教研室主任减少20学时,教研室副主任减少15学时。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操守教育工作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应达到80学时。
第十八条 普通高校或科研院所任教人员转入经学院任教,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一年以上,经经学院考核能胜任,可参加职称评审。
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获得专业技术职称的经学院教师,可按本办法申请经学院教师职称。
第十九条 职称评审时已调出、借出的教师不得参加讲师以上职称的评审。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评审
第二十条 申请教师职称,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填写的《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职称申请表》;
(二)二寸近期免冠照片3张;
(三)《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资格证书》、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学位证明和教师职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教学和学术成果(原件和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经学院收到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后,按照本细则第二章的评审条件,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审核。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退还本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未通过资格审核的申请人,可向所在经学院院长办公会申请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 通过资格审核的,由所在经学院将申报职称情况在本经学院公示七日。
公示过程中,发现申请人不符合参评条件的,经核实后取消参评资格。
第二十三条 经学院根据实际制定参评标准和评分标准,并对申请人进行业绩量化考核评分。
参评标准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教学成绩、学术水平等,并参考申请人工作量统计调查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学生综合评价排序表、担任班主任工作情况表等。
第二十四条 经学院应召开院长办公会,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业绩考核表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通过初审的,由经学院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团体审核,并征求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意见后,报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评审。
未通过初审的,申报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分别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和业绩考核表进行审核,并召开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会议进行集中审议,结果报教育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教师职称评审结果应通过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官方网站公示十日。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通过职称评审的,由教育工作委员会颁发《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职称证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的经学院。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对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向教育工作委员会申请复核。教育工作委员会的复核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二十九条 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讲师以上职称评定,直接报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
第三十条 经学院每年拟评定的讲师、副教授、教授职位数,由教育工作委员会确定,并通过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官方网站和《中国穆斯林》杂志公布。
第三十一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按照本细则和《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根据需要每年定期举行一次集中评审。
第三十二条 获得职称的人员名单,由教育工作委员会通过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官方网站和《中国穆斯林》杂志公布。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评审材料由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归档保存,并录入经学院教师职称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十四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在评审结束后三十日内,将评审结果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章 聘任办法
第三十五条 经学院根据岗位需要和规定职数,与获得相应职称的教师协商签定岗位聘任协议,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三十六条 按照本细则获得职称并受聘任教的经学院教师,其工资和各项待遇所需经费,由所在经学院和举办该经学院的伊斯兰教团体筹措、保障。
第三十七条 经学院应当制定教师工资和津补贴执行标准,依据教师职称,合理划分档次。
第三十八条 经学院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将聘用教师情况经举办该经学院的伊斯兰教团体报所在地省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中国伊斯兰教经学院聘用教师情况,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经学院应当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对教师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教学成绩、学术水平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记入个人档案,作为晋级、调薪、奖惩和解聘、续聘的依据。
第五章 罚 则
第四十条 弄虚作假获得教师职称的,一经发现,由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撤销其职称,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四十一条 经学院对申请人弄虚作假审核不严,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取消该经学院当年的参评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职称证书》、《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职称申请表》由教育工作委员会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加盖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公章、钢印后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办法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聘任的人员,其职称聘任、待遇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不属本办法规范的范围。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经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