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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职称
评审工作小组工作规则(试行)

【字体大小】 [] [] []2015-01-29 09:53 文章来源:中国伊协

第一条 根据《宗教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称评审聘任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伊斯兰教经学院(以下简称经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教育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工作委员会)下设伊斯兰教经学院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具体负责经学院讲师以上职称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有关负责人、经学院具有高级职称人员及有关方面专家学者组成,共15人,设组长1名,成员14名。其中7人为固定成员,8人为非固定专家小组成员。每次会议从非固定专家小组按照顺序选取4人参加。7人固定成员中,本系统的行政领导人员不得超过2人。

第四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由伊斯兰教界和学术界有一定影响的人员担任,其工作或研究领域应涵盖经学院大部分学科。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一般应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在教授、研究员人数不足的情况下,可选用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职称的人员,但具有教授或研究员职称的人员须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五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业务能力、较高的学术造诣、正派的品德作风。

第六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名单由教育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的产生及变更情况,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七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每届任期5年。

第八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每年定期集中评审。每次评审时须有11名以上成员出席。评审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9名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未出席评审会的成员不可委托他人投票、预先投票或补充投票。

第九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其评审过程和结果接受民主监督。

第十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有违反职称评审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教育工作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取消工作小组成员资格,并宣布违规评审的结果无效。

第十一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在评审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工作小组评审意见及投票情况的;

(二)未公布评审结果前,私自告知参评人评审结果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非法收受参评人员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未遵循回避原则的;

(五)为参评人员拉票,试图影响评审结果的。

第十二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成员本人系参评对象或与参评对象之间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应当遵循回避原则。有隐瞒情况的,所评审的任职资格不予确认。

第十三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有违反职称评审程序和规定行为的,由教育工作委员会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评审工作、重组工作小组,并宣布违规评审的结果无效。

第十四条 教师职称评审工作小组及其评审工作接受国家宗教事务局的监督指导。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教育工作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报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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