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伊斯兰教协会制定的《青海省清真寺民主管理实施办法》《青海省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实施办法》《青海省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实施办法》《青海省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考核评议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教务制度),由青海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在近日召开的省伊斯兰教协会八届四次理事会会议上,就我省伊斯兰教教务制度的贯彻落实进行了具体安排。省伊斯兰教教务制度的印发实施,标志着我省伊斯兰教教务制度建设迈出了新步伐。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新修订的《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等法规制度,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省伊斯兰教协会第八届理事会换届以来,按照省民宗委的部署和要求,加快研究制定伊斯兰教教务制度,从2020年3月开始由专人负责,在学习领会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三个办法”“一个守则”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省伊斯兰教实际,深入基层伊斯兰教协会、活动场所及教职人员中调查研究,聚焦热点难点问题,借鉴外地教务管理经验,依据新出台的《宗教活动场所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并得到中国伊斯兰教协会的帮助指导,研究制定了青海省清真寺民主管理、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实施办法等4个教务制度。我们凝聚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征求修改意见,经过三年时间的反复修改完善,使各项教务制度体例规范、条款明细、逻辑严谨、措施具体,具有较强的指导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会议指出,教务制度的印发施行,是我省伊斯兰教界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宗教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全国、全省宗教工作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解决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自我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入贯彻《宗教事务条例》及与其相配套的部门规章、新修订的《青海省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新公布的“三个办法”“一个守则”的必然要求,为我省伊斯兰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将对规范宗教界自我管理、维护宗教领域正常秩序与和谐稳定,维护伊斯兰教界合法权益,保证伊斯兰教健康传承发挥重要作用。
会议强调,规章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实际执行。各地伊斯兰教协会和全省伊斯兰教界要多形式组织开展教务制度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使广大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清真寺民管会成员熟悉和掌握教务制度的具体条文,带头遵守制度规定,正确运用办法守则,切实增强自我管理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要强化制度执行和教务管理的检查监督,真正做到用制度管寺、管人、管财、管活动,切实发挥教务制度在伊斯兰教自我管理中的规范作用,进一步促进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