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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等教务制度正式公布施行

【字体大小】 [] [] []2019-06-19 16:35 文章来源:中国伊协教务部 作者:韩积善 刘杰

 2019年6月12日,《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以下简称教务制度)正式公布施行。其中,《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为时隔13年之后的再次修订;《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为新制定的制度。

教务制度的修订与制定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为我国伊斯兰教坚持中国化方向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教务制度的公布施行将会进一步提升我国伊斯兰教界自我管理的民主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教务制度的修订与制定是贯彻落实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的具体表现。强调了清真寺要引导本寺坊穆斯林群众坚持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对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提出了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构建积极健康的宗教关系,促进伊斯兰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坚守伊斯兰教中道思想,熟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将教职人员作为伊斯兰教坚持中国化方向的重要力量进行培养,塑造新时代我国伊斯兰教的中国品格。

教务制度的修订与制定进一步规范了伊斯兰教界的自我管理。强调了清真寺应进行依法登记、领取《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办理法人登记等规定,增加了制定财务管理制度、成立财务管理小组、办理税务登记等内容;明确了教职人员的资格申请程序、证书延期手续、身份备案注销程序,以及场所主要教职需持有《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证》等细节。

教务制度的修订与制定进一步维护了伊斯兰教界与穆斯林群众的合法权益。明确了清真寺对依法占有的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财产,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对其他合法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提出了要妥善安排受聘主要教职的人员生活,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要求,同时,优秀的流动穆斯林代表可以参与到当地清真寺管理中,帮助联系、引导、服务流动穆斯林群体。

据悉,教务制度的修订中,《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由原来的三十四条变为三十九条,《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由原来的十七条变为二十五条,《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聘任办法》仍然是十五条。修订后的各项教务制度内容更科学、逻辑更严谨,指导性与操作性更强。同时,按照“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品德上能服众、关键时起作用”的要求,结合我国伊斯兰教教职人员实际情况,制定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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