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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斋月尊老敬老爱心行动”公益慈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字体大小】 [] [] []2012-12-29 10:46 文章来源:中国伊协

2012年(教历1433年)斋月期间,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开展了“斋月尊老敬老爱心行动”,共收到慈善捐款312.3550万元。捐款将全部用于穆斯林敬老院改善设施、优化环境、保证运转等养老事业。此项公益慈善捐款按以下原则和程序使用和管理。

一、项目的申请

申报资金需符合以下要求:

(一)填写统一制式的《“斋月尊老敬老爱心行动”公益慈善捐款申请表》。申请表中要分项详细填写项目预算。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推荐,并征得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工作部门的同意。捐款方指定的项目须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和宗教工作部门的同意。

(三)确定项目时,首选伊协组织开办的,然后依次选清真寺、民政部门、穆斯林个人开办的养老项目。合办的要有合作协议。

(四)必须是开清真灶的,且入院老人中穆斯林人数须具有一定比例。穆斯林聚居省、自治区应占60%以上;散居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占25%以上。

(五)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要注明登记证号)。各地伊协或清真寺开办,尚未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须有当地民族宗教工作部门同意开办的证明材料。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和受益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捐款的使用并承担责任。并上报项目负责人的联系方式。

二、项目的审批

项目的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中国伊协教务部对申请的项目进行梳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起草请示, 填写《“斋月尊老敬老爱心行动”公益慈善项目资金项目审批表》,附《“斋月尊老敬老爱心行动”公益慈善资金申请表》报分管副会长签批,经协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交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二)需要与地方伊协沟通的项目,待统一意见后确定。

(三)教务部按会长办公会形成的决议起草项目批准通知书,分管副会长审批后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

三、项目的组织实施

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的办法。

(一)中国伊协,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受益穆斯林敬老院签署三方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二)将确定捐助的项目在协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三)中国伊协对捐助项目负总责。负责项目核准、款项分发、备案、督促、检查等工作。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负责项目的指导与帮助,负责掌握和报告项目实施的进展情况、核准实施方案、阶段性资金的申请、项目竣工后总结等工作。

(五)市、县(区)伊协可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的意见,参与项目的实施工作。

(六)项目实施单位要制定具体项目实施方案。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同意并经中国伊协备案后实施。

四、资金的拨付

资金的拨付采取分次、按进度拨付的方法。

(一)对批准的项目坚持实地考察的原则。考察由教务部组织实施。考察要组成2人以上考察组。15万元以下的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代为考察,15万元(含)以上的中国伊协视情况组织考察。考察后要写出考察报告。考察报告的内容应该包括申请单位简况、项目分项内容、申请资金数额、实施的可行性、项目法人的个人信用、考察责任人等。考察报告随第一次拨款申请报中国伊协。

(二)项目资金分3次拨付。第一次拨付50%,第二次拨付40%,第三次拨付10%。

(三)第一次拨付资金,受益单位要提供项目购买物品(施工)合同(正本)、有关资金配套情况,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签署意见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中国伊协。中国伊协根据合同和申请拨付资金。

(四)第二次拨付资金,受益敬老院要提交已使用资金的收据(复印件)和进度情况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资金收据应显示第一次拨款已经全部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签署意见并提出资金拨付申请报中国伊协。中国伊协按进度需求拨付资金。

(五)第三次拨付资金,受益敬老院要提交第二次拨付资金的使用资金收据(复印件)和项目完成或竣工情况总结报告、项目完成(施工)图片,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同意并提出拨付资金申请报中国伊协,待项目验收后拨付项目资金。

(六)每次拨付资金时,教务部负责起草资金拨付请示,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资金拨付申请、合同、进度情况报告、收据等材料,报分管副会长审批,经协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七)由教务部起草资金拨付通知,签批后通知中国红十字总会事业发展中心拨款。

(八)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由其转拨到项目实施单位。

(九)拨付给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项目总额的3%的项目监督检查管理费。项目监督检查管理费与第一次项目资金同时拨付。

五、资金的监督检查

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联合监督检查的方法。

(一)中国伊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事业发展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共同负责监督检查。中国伊协视情况或在项目实施阶段中、项目实施结束时,会同中国红十字总会事业发展中心对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15万元以上的项目。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负责日常性的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是项目实施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

(三)发现有截留、挪用、转移资金的,提供虚假信息或票据的,营私舞弊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的,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

(四)已通知实施的项目,在6个月未能开始实施的,自动停止实施。如需继续实施,需重新报批。

(五)严肃处理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对截留、挪用、转移公益慈善项目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责令其交回已拨付款项,并追究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对未履行职责,违规、违纪的,按有关规章处理。对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发生问题后,分层追究责任。在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相关领导人的责任。对因监督检查不力发生问题的,要追究监督检查人的责任。

六、项目的竣工管理

(一)教务部要建立“斋月尊老敬老爱心行动”公益慈善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档案。档案指定专人负责。

(二)受益单位要按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施工项目按时开工,按期竣工;采购项目及时购置。如需改变实施方案,须报中国伊协批准。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合同、票据、图纸、照片等资料的保存。

(三)项目实施结束后,受益单位要写出专题的总结报告。报告内容应该包括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照片、项目实施后对单位养老事业的影响、社会影响等。总结报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同意后报中国伊协。

(四)对已完成的项目进行验收,实行竣工验收制度。15万元以下的可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验收。15万元(含)以上的中国伊协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伊协共同验收。验收后要写出验收报告。验收报告报中国伊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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