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北京市伊斯兰教新修订《北京市阿訇资格认定办法》《北京市阿訇聘任办法》以及《北京市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等“三个办法”正式实施。
2020年,新修订的《北京市宗教事务条例》及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三办法”等制度文件相继实施,北京市伊斯兰教协会主动对标新要求,立足北京伊斯兰教工作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参照中国伊协“三个办法”及相关制度文件,重点围绕新精神、新要求、新提法,修订并正式实施了《北京市阿訇资格认定办法》《北京市阿訇聘任办法》以及《北京市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内部管理。
“三个办法”依法就阿訇资格认定、聘任及清真寺民主管理等事项进行进一步的规范。一是明确了北京市阿訇资格认定的条件、程序及受聘阿訇在贯彻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宗教服务、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的职责,增加了违规惩处的条款,提高了认定标准,新认定的阿訇必须具备国家宗教事务局备案的伊斯兰教经学院本科及以上学历。二是进一步规范阿訇聘认、继聘、解聘等工作,依法保障阿訇的合法权益,明确聘任阿訇应当签订聘任协议,办理社会保障登记。三是进一步规范了清真寺寺管会产生的办法和职责,强调寺管会应依法接受宗教事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管理。增加了清真寺依法规范财务资产管理、实行财务公开并接受监督管理的具体规定。四是细化了服务群众和防范、抵御极端思想渗透等具体措施。要求有关清真寺设立流动穆斯林服务站,加强对外地来京穆斯林的服务和团结引导;进一步明确规定清真寺依法依规举办乡老学习班,坚持本寺寺管会组织举办、本寺阿訇授课,并使用市伊协统一编印或认可的教材,防止非法培训材料流入清真寺。
“三个办法”的修订实施是北京市伊斯兰教界贯彻落实相关制度、坚持正确工作方向、依法依规开展教务活动的重要举措。“三个办法”实施后,有助于进一步完善北京市阿訇认定、聘任等管理机制,促进清真寺自我管理能力和服务管理水平的提升,加快全市伊斯兰教领域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进程,为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的制度支撑,切实维护北京民族团结、宗教和睦、社会和谐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