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事务条例》作为第一部宗教事务方面比较完备的综合性行政法规,自2005 年实施以来,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规范宗教活动与宗教事务的管理、推进宗教工作法治化进程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是我国宗教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十多年来,《宗教事务条例》的实施与贯彻,对于保障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提升宗教事务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的同时,解决了许多实际问题。
近日,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已经由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正式公布,这是我们宗教界众望所归的一件大事。两年多来,《条例》的修订牵动着全国宗教界和信教群众的心,《条例》的修订过程也始终受到外界的高度关注。在修订的过程中,中央统战部、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曾多次召开座谈会,征求了我们宗教团体和宗教界人士的意见,将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了《条例》的全过程,又在全社会范围内广泛征求各方意见,拓宽了宗教界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使《条例》的修订更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了宗教界的意愿,得到了广大信教群众的拥护和支持。
《条例》的修订既全面贯彻了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中习总书记关于“要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用法律调节涉及宗教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指示精神,又紧密联合实际,认真总结和吸收了多年来宗教工作中成熟的政策规定与工作经验,更具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新《条例》共9 章77 条,新增了“宗教院校”
和“宗教活动”两章,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和信教群众的有关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反映了时代的需求,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更契合了我国伊斯兰教的实际情况。
首先,现《条例》旗帜鲜明地提出了“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明确了对合法宗教活动与宗教活动场所的保护,旗帜鲜明地处置和打击非法、极端、渗透、犯罪等行为。这为伊斯兰教界始终坚持的“爱国、中道、和平、团结”的精神,以及提倡并践行的“弘扬中道、反对极端”,引领穆斯林群众正信正行提供了更高层面的法律依据,对坚决抵御宗教极端思想的蔓延渗透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
其次,现《条例》明确了宗教团体的职能,保障了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权益。现《条例》对宗教团体的职能有了较为明确的表述,为我们开展工作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导。同时,现《条例》对宗教活动场所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更全面的保护,宗教活动场所可申请办理法人登记,为宗教活动场所独立开展公益慈善等各项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也对场所自身财产及各项权益的保护大有
裨益。
最后,为教职人员的社会保障提供法律依据。解决教职人员的后顾之忧,为教职人员提供社保服务始终是各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及宗教团体关心的话题。在伊斯兰教界,由于部分清真寺自养能力较弱、阿訇受户籍限制无法落实社保政策等多方面的原因,阿訇享受社保政策仍面临许多问题。在现《条例》中明确了宗教教职人员能够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为阿訇享受社保服务提供
了更高层面的法律依据。
本次《条例》的修订,涵盖内容更加全面、条目更加充实具体,将近年来宗教领域一些成熟的政策和成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对我们处理具体工作中面临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很有帮助。我们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抓好新修订《条例》的贯彻落实。
结合中国伊斯兰教界的实际,学习贯彻新修订的《条例》要做好以下工作:
第一,带领全国伊斯兰教界系统学习、深刻领会《条例》内容。我会将举行学习《条例》的专题讲座,邀请国家宗教局有关领导作辅导报告,以增强协会职工的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养,增强协会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同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伊斯兰教协会通过专题讲座、培训班等多种形式系统学习《条例》内容,深刻把握《条例》中与伊斯兰教工作息息相关的重点内容。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是引导广大穆斯林群众学法、守法的关键力量,要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作为宣传《条例》的重点对象组织学习,在全面学习《条例》的基础上研习重点,把握《条例》所赋予宗教教职人员的权利与义务,开展宗教活动的相关规定以及法律责任,提高伊斯兰教教职人员依法从事宗教活动的自觉性,带头遵纪守法,充分发挥他们在法治建设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在全国伊斯兰教界范围内积极宣传《条例》,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在《条例》出台后第一时间在《中国穆斯林》杂志、中国伊协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全文刊登,并及时转载涉及《条例》的权威信息和解读文章。将《古兰经》中所蕴含的法治思维与《条例》的宣传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深入推进解经工作来配合《条例》的宣传。
真主在《古兰经》中说:“信道的人们啊!你们当服从真主,应当服从使者和你们中的主事人。”(4:59)这段经文告诉我们从国家层面讲,主事人就是执政者,国家的事务管理依靠的就是“国法”,“国法”是一个国家稳定、和谐、发展的保障,更是每个公民安定生活的期盼。作为倡导和平的穆斯林遵守“国法”就是遵从信仰的要求。
同时,要以开展“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和“创建和谐寺观教堂”等活动为契机,以清真寺为平台,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普法宣传,如在清真寺张贴《条例》全文,在主麻卧尔兹演讲中加入《条例》内容,向广大穆斯林群众进行广泛宣传,在伊斯兰教界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氛围,引导穆斯林群众遵纪守法,增强国家意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既做好公民,又做好教民。各地伊协应定期向教职人员和寺管会负责人宣讲《条例》精神,总结《条例》在日常宗教生活中发挥作用的实际案例,用贴近大家生活的例子生动诠释《条例》内容。
第三,在《条例》的指导下修订“三个办法”,不断推进伊斯兰教工作的法制化进程。2006 年,中国伊协在《宗教事务条例》精神指导下,也适时修订了《清真寺民主管理办法》,出台了《伊斯兰教教职人员资格认定办法》《伊斯兰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人员聘任办法》,对清真寺管理组织的产生和职责、清真寺各项活动的安排与管理、经堂教育与经学研究、清真寺寺产和财产管理以及阿訇的考核、认定、聘任、管理等方面都作出了规定,十多年来在伊斯兰教事务的规范化、法治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条例》的修订实施以及当前出现的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三个办法”的修订可以说是势在必行。下一步,我们要通过修订“三个办法”,使其相关规定与《条例》进行衔接,在伊斯兰教工作的重要环节上有据可依,进一步增加“三个办法”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配合《条例》共同促进伊斯兰教事务的规范化管理,更好地维护伊斯兰界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要加强伊斯兰教教职人员的队伍建设,出台“阿訇日常行为准则”,提高伊斯兰教教职人员整体素质、规范教职人员的日常行为,为伊斯兰教中国化方向提供人才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本次《条例》的修订,立法定位更高、调整范围更全面、内容涉及更科学、实施更具操作性,在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保障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教职人员的权益方面都取得了新的突破。我们相信,新修订的《条例》必将为我国宗教事务的法治化轨道发挥“路基”作用。
(作者系中国伊斯兰教协会会长。本文为作者在全国性宗教团体联席会议就学习贯彻新修订《宗教事务条例》作的发言,题目系编者所加。)